证监会追诉正中珠江!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时间:2022-6-30 作者:admin

  “康美案”时隔已久,对涉事方的影响仍在继续。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一份行政裁定书显示,证监会提起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5130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受到“康美案”影响,正中珠江近年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趋近于无。Wind数据显示,至2021年,聘请正中珠江作为审计机构的A股上市公司为0。

  此外,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做出康美案一审判决,康美药业被判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正中珠江与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需承担100%连带责任。在此次证监会“追债”后,正中珠江是否有能力实际履行,业内将持续关注。

  5700万元罚款仅付1/10

  回顾2019年,康美药业因虚增货币资金近300亿元,成为A股最大造假案。

  2021年3月,证监会公布对其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结果: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合计5700万元。该次处罚同样创近年来审计机构被罚金额之最。

  在裁定书中,证监会表示,正中珠江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

  面对如此高金额的处罚,正中珠江并未按期支付罚款。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近半年后,2021年8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载明正中珠江前期已向证监会缴纳部分罚没款,但尚未执行完毕。

  证监会要求正中珠江收到催告书后,及时缴纳罚没款,该催告书经送达后被签收。截至裁定作出时,正中珠江已缴纳罚没款金额为570万元。

  对此,北京金融法院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正中珠江的罚没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对证监会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

  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证监会针对正中珠江5700万元罚没款中,5130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需承担诉讼100%连带责任

  受到“康美案”影响,正中珠江近年来审计业务迅速下滑。

  Wind数据显示,正中珠江在2018年承担106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8年10月康美药业案发后,聘请正中珠江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上市公司锐减至46家。

  2020年,仅有周大生(行情002867,诊股)和天迈科技(行情300807,诊股)两家上市公司仍聘请正中珠江担任审计机构,至2021年,正中珠江已在A股上市公司审计单位中消失。

  雪上加霜的是,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做出康美案一审判决,康美药业被判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判决中明确了其他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有: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

  承担20%连带责任(约4.92亿元)的有:董事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监事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

  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

  承担5%的连带责任的有: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约1.23亿元)。

  面对如此高额的责任承担,在一审判决后,正中珠江合伙人集体退出。据天眼查数据,公司在2021年11月22日发生合伙人变更,冯红、刘火旺等24位合伙人退出,退出后公司仅剩杨文蔚、蒋洪峰两名合伙人。

  处罚受行业高度关注

  “康美案”历时许久,业内对案件的讨论仍不绝于耳。

  今年5月,深注协召开了第七届理事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暨“康美药业案例分析研讨会”,各委员就“康美案”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应对建议做了专业层面的讨论。

 

  研讨会上指出,“康美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有过重之嫌,是否可以按责任性质和过错程度进行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100%连带责任,或超出其过失范围的赔偿责任,有可能使虚假陈述的实际造假者将责任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

  对比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康美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显得过重。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承担会计责任,是会计造假的主要责任人。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责任,审计机构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判罚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相同的100%连带责任明显过重。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原则是按照提供服务人员的时间收费,根据公开信息,正中珠江2016年至2018年收取康美药业的审计费合计1425万元。相比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赔付能力微不足道,无力承担这样的处罚。

  因此,部分委员建议修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承担对会计主体信息披露的第三方鉴证的责任,原则是补充责任,不是担保责任,并廓清不同过错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与责任限额。

  此外,与会委员指出正中珠江在康美审计项目上存在严重的审计质量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也亟待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的保证和提升,离不开事务所治理水平的提升,包括合伙人的晋升、考核和薪酬机制中是否将审计质量作为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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