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券法》要求,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在总结行政和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公布。为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制度价值,证监会起草制定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发挥制度特色;二是稳步审慎推进;三是强化监督制约。
《规定》未分章节,共23条,在《证券法》《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适用条件、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在《办法》规定的负面情形的基础上,《规定》从正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定,明确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主要解决:调查取证存在较大困难、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困难,以及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赔付投资者损失,实现监管效能等案件。
二是厘清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要求承诺办理部门应当就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审理部门的意见,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案件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案件审理。
三是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
四是规定投资者赔付机制安排。要求承诺金管理机构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程序,鼓励当事人提前赔偿投资者。
五是明确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确当事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验收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明确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现阶段由承诺办理部门统一办理。
六是加强监督制约,严防道德风险。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压缩承诺金协商数额的裁量空间,强化派出机构在承诺履行过程中的核查监督作用,要求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